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政策和省教育厅的要求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品行表现较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财务处、宣传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领导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负责学院学生工作的领导、素质导师等组成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细则
第一节 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选参评国家奖学金:
1、从本年度学校授予的“校长奖”或“优秀学生标兵”中择优推选;
2、取得重大成绩,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
2、学院审核条件并推荐;
3、公示一周,接受学生投诉;
4、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投诉情况提交监察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提交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5、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投票决定;
6、上报。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1、获得“校长奖”、“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创新之星”、“特长之星”之一的;
2、家庭经济困难的:
(1)学生提交原籍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2)在校生活实际困难的。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选励志奖学金:
1、吸烟或酗酒的;
2、谈恋爱奢侈消费的;
3、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4、当年课程有不及格的;
5、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1、学工处将指标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再将指标分解到各班级;
2、个人申请,提交《国家励志助学金申请表》及贫困证明;
3、班委会、团支部根据评选条件审查资格,并按分配指标的1:2投票排序、推荐名单;
4、由班委会、团支部主要负责人向全体学生介绍被推荐人情况;
5、班级学生投票,根据得票情况按分配指标1:1排序;
6、公示,接受学生投诉;
7、学院评选小组审查评议;
8、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节 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获得国家助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的;
2、在校生活困难的。
第十六条 获得过“校长奖”、“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创新之星”、“特长之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选助学金:
1、吸烟或酗酒的;
2、谈恋爱奢侈消费的;
3、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4、当年有三门及以上不及格的;
5、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第十八条 由学工处将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国家学生人数和比例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各学院,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按照学生人数和比例将助学金指标下达各班级。
第十九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贫困证明;
2、班委会、团支部根据评选条件审查资格,充分考虑优先条件并投票;
3、根据得票多少排序,按指标1:2推荐名单;
4、由班委会、团支部主要负责人向全体学生介绍被推荐人情况;
5、班级学生投票,根据票数情况按指标1:1排序,并确定资助等级;
6、公示,受理学生投诉;
7、学院评选小组审查评议;
8、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为4000元/人/年,二等为3000元/人/年,三等为2000元/人/年。
第三章 名单上报与奖助学金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的名单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批,经签批后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拨付至学校账户,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批后,财务处及时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奖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或饭卡。
第四章 投诉、停止发放或追回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投诉:
1、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2、在评选过程中拉票的;
3、评选过程违反程序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或追回奖助学金:
1、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贿赂拉票,经查实的;
2、一年内受到处分的。停止发放或追回的奖助学金,由所在学院按原程序递补。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违规的当事人和责任人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来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来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 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中央高校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来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武昌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选条件
1、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学院申请特困生的认定:
(1)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
(2)父母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因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
(3)家庭成员遭遇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变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遭受严重的灾害,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5)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且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6)单亲家庭且其父(母)无固定经济来源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的学习、生活需要。
2、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学院申请贫困生的认定:
(1)家庭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当地贫困线以下,是国家和社会的扶贫救助对象;
(2)来自“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家庭收入基本维持生活、学习的需要,除开家庭基本生活和交学费之外,家庭经济基本没有结余;
(4)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俭朴,生活消费水平低于在校生的平均水平,无高档手机、名牌服饰等的生活奢侈品者。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1)、凡符合特困生的认定条件的,可向学院提供相关的书面支撑材料,学院经过审查属实的,可直接认定为特困生。
(2)、凡符合贫困生的认定条件的,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的原籍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的家庭情况说明;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的实际困难与消费状况。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见附件)。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1、先由学生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2、各班组成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成员由素质导师、班干部、被评议学生寝室成员、班级其他代表组成。
3、素质导师组织评定小组成员,根据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定,最后的评议结果由评定小组进行汇总。
(1)凡符合特困生评选条件的,经核实即可认定为特困生。
(2)提交申请材料中,基本符合贫困生认定条件的,经核实后由评定小组成员进行投票,小组成员3/5以上赞同的,即可认定为贫困生。
4、素质导师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后报学院讨论认定;
5、学院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建档,并对各班的评选程序进行监督。
6、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未经此程序认定的,不列入资助候选对象。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审查及管理
1、学校或者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2、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生,要及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