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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类违禁物品的规定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24-02-28 阅读:

    关于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类违禁物品的规定

    为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经校保卫处、学工处研究决定,现对影响消防安全的学生公寓的违禁物品作出如下规定:

    一、违禁物品种类的认定。在学生宿舍使用的以下物品认定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禁物品。

    1.热得快    2.电水壶    3.电热杯    4.电火锅    5. 电磁炉

    6.取暖器    7.电饭煲    8.紫砂锅    9.酒精炉    10.燃气炉

    11.功率转换器

    二、学生在寝室使用以上违禁物品,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按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三、寝室饮水机需使用功率转化器的,需经学院批准,转换器上要张贴学院相关说明标识,否则视为违禁用品。

    四、学生公寓用电恶意负载的设定度数为800瓦,使用超过800瓦的电器将会寝室电路自动跳闸。自本月始,宿管员将对寝室跳闸次数进行记录,其数据将作为星级寝室评选及学生行为表现评定的参考依据。

    学工处、保卫处

    202135

     

     

    武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听证及申诉规则

    为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确保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能够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根据《武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第三十条的有关规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违纪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学工处、教务处、监察处、保卫处、校团委有关人员及导师代表、教师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

    人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二章 申诉处理的执行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组成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认真的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应当形成书面结论并提交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将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七条 经复查发现原处理决定确实有误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责成原负责调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及调查人员说明情况,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心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武昌理工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各种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