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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理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24-02-28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和管理,发挥学生社团在成功素质教育、学生自我管理和服务的作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学生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依据各自的宗旨和章程发起成立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合法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开展丰富多彩的素质拓展活动,提升成功素质,以促进学生学业成功、就业成功、创业成功、事业成功。

    第四条  学生社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秩序。

     

     

    第二章  学生社团设立管理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条件:

    1、由5名及以上本校学生共同发起,且召集人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司法处罚或校纪校规处理;

    2、具备开展社团活动的基本条件;

    3、有明确的宗旨和规范的章程;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5、原则上有相对固定的指导老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批准成立学生社团: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政治风险、财务风险较大的;

    2、不具备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校内已有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5、主要发起人受到过司法处罚或校纪校规处理的;

    6、设立后会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

    7、申请材料不全的;

    8、没有指导老师的;

    9、其他不适合成立的。

    第七条  设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1、召集人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2、由校社团联合会受理,社联部长及以上干部以投票方式多数通过后提交校团委;

    3、校团委审批;

    4、学生社团申报及审批材料要备案,提交档案室永久保存;

    5、由校团委下发社团许可证,社团成立。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团召集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社团主要筹备人的姓名、年龄、简历、所在院系、班级、联络方式等;

    (三)社团章程草案,主要包括:

    1、社团名称、活动场所;

    2、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内容;

    3、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招募的范围、方式及规模;

    4、社团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5、社团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社团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8、社团的终止程序。

    (四)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 专业类社团由社团所在学院负责配备一名专业教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非专业社团由社团邀请指导老师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章  学生社团成员管理

    第九条  加入学生社团的条件:

    1、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2、承认相关学生社团章程并愿意参加其活动的。

    第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社团活动的权利;

    3、有监督社团各项工作的权利;

    4、有使用社团各类资源的权利;

    5、有退会的权利。

    (二)学生社团成员的义务:

    1、有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2、有维护社团声誉和利益的义务;

    3、有参加社团活动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招收新会员要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拉入会,欺骗学生。

    第十二条  每年招新工作结束后,各学生社团应将招新详细情况报校社团联合会备案,并据此发放会员证。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参加多个社团。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各社团须于每学期开学初向校社团联合会提交本学期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校团委要在两周内会同社团联合会审议并告知,社团开展活动要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  社团活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不得占用上课时间,特殊情况要上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十七条  社团邀请校外重要人士及境外人员(含外籍教师)出席活动须提前一周向发规处申报,由分管发规处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社团活动如需学校提供场地、设施等,按《武昌理工学院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负责。社团在举办大型活动时应有安全评估和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证活动的秩序与安全。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以社团活动为名,在校内举行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印章要经过校团委批准才能刻制,新刻制印章或换印章均须在校团委备案。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组织管理

    第二十  学生社团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校团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成立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社联负责受理社团成立申请、变更、注销登记事项以及日常管理工作;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审批、工作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  专业社团由校团委委托各学院分团委负责管理,非专业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各学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管理少量非专业社团。各学院分团委成立社团部具体受理院管社团日常事务。

    第二十  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进行警告和整顿:

    1、社团会员长期不足10人,社团发展缓慢的;

    2、一学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及活动的,或活动缺乏影响力、吸引力的;

    3、社团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接受学校有关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的;

    4、存在较大工作失误的;

    5、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6、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或长期无正式负责人、正常组织机构,管理混乱的;

    7、滥用社团名义在校外活动的;

    8、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

    9、达到要求后,恢复活动。

    第二十  对学生社团进行警告和整顿的程序是:

    1、校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院管社团由学院团委提出意见);

    2、校团委研究并做出决定;

    3、下达整改通知,相关学生社团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第二十  社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散或撤销:

    1、社团大会决议自行解散的;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的;

    3、存在安全风险及其他隐患的;

    4、违背办学宗旨、教育理念、教育规律、社会道德及校园风尚的;

    5、干扰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秩序,或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6、未经批准,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7、无实际意义或名存实亡的;

    8、经整顿仍然没有改观的;

    9、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的。

    第二十  社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取缔:

    1、严重违反学校制度规章,危害学校利益和形象的;

    2、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3、从事宗教活动的;

    4、其它应予取缔的。

    二十八  对学生社团进行解散、撤销、取缔的程序是:

    1、校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院管社团由学院团委提出意见);

    2、校团委召集会议研究并投票决定;

    3、下发通知,执行。

    二十九  已被解散、撤销或取缔的社团,由校团委发布公告,立即停止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收回印章、各类设备等。对涉嫌违法的,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违反校纪校规,认真调查核实,据情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需要进行变更,应向校社团联合会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校团委批准。办理变更参照申请设立程序办理。

     

     

    第六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三十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经费支持。

    第三十  学生社团收取会员年费一般在10-30元,具体标准根据社团实际情况报校团委批准,经费用于社团活动。

    第三十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校团委的同意,并向会员公开说明。

    第三十  社团经费由校社联统一管理,社团使用经费须向校社联提出申请,经校团委审批后方可使用。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经费预算要经过会员大会2/3(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经费的使用要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  各学生社团要配备记账人员和出纳,钱帐分开管理。要做到收支账务清晰。

    第三十  校团委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一次经费审查,对出现问题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三十  学生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校团委根据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也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施

    第四十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